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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职业行为“三要八不准”
作者:12gly  点击次数:1134  更新时间:2019-01-03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

教师职业行为“三要八不准

南京市教工委、南京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大规范师德的力度,于2004年8月颁布施行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“三要八不准”。


三要:

1、班主任每学年要对每一位学生进行家访;

2、任课老师每学期要与每一位学生进行民主平等的谈心;

3、学校每学期要安排教师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征求意见。

八不准:

1、不准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;

2、不准旷教、随意停课、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;

3、不准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;

4、不准歧视、侮辱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;

5、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;

6、不准索要或接受学生、家长的财物;

7、不准对所任教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;

8、不准在教学活动中有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