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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子女医疗费管理办法(暂行)
作者:fuyun  点击次数:2234  更新时间:2017-01-17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

南京市第十二初级中学教职工子女医疗费管理办法(暂行)

根据公费医疗管理、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和《鼓楼区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费管理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校长办公会研究,对教职工子女的医疗费报销做出以下规定:

1、 学校按照“男单女双”为教职工子女报销医疗费用至子女高中毕业。

2、 教职工必须为子女办理“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”,保险费用按照“男单女双”,凭缴费凭条到医务室登记。如未参加保险,年内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。

3、 职工可为子女就近选择一所区级医院外,还可以选择一所三级医院做为定点医院,14周岁以下的儿童可直接到儿童医院就诊,如病情确需到其他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,必须根据规定办理转诊手续,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就诊,否则不予报销。

4、 教职工为子女看病(门诊、住院)必须用医保卡挂号、缴费,否侧不予报销。

5、 丧偶或离婚后未婚的,其子女的医疗费由抚养孩子的一方单位负责报销。

6、 儿童实行计划免疫及各种预防接种的费用一律自负。

7、 独生子女门诊费用在1000元以内报销80%,1000-2000元以内报销60%;非独生子女(符合政策的多胞胎、二胎)在1000元以内报销60%,1000-2000元以内报销40% 。

8、 每日每次的处方量为:急性病3天量,慢性病7天量,所用药物必须在市医保范围内,超出部分一律自负。

9、 报销时需出示门诊病历、双处方、电脑发票。

10、儿童需住院治疗时,请务必根据《城镇居民医保指南》,按照保险相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,出院后凭出院记录、住院清单及发票经医疗保险部门理赔后,剩余部分学校报销:独生子女80%,非独生子女(符合政策的多胞胎、二胎)60%。

11、父母在校工作期间(寒暑假除外),子女在外地看病产生的门诊费用报65%,报销时需出示门诊病历、双处方、电脑发票,药品报销范围参照南 京市医保规定。

12、以上规定暂行一年,视运行情况酌行调整。

注:本方案解释权在校长室。

南京市第十二初级中学

2017年1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