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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民主生活会、组织生活会“十不准”规定
作者:12gly  点击次数:1802  更新时间:2019-02-27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
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等有关党内法规,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、组织生活会质量,现提出如下“十不准”规定:

一、不准党员领导干部无故缺席所在党支部(党小组)组织生活会。

二、不准减省集中学习、征求意见、谈心谈话等会前准备环节。

三、不准照抄以往对照检查材料,或者抄袭他人材料。

四、不准避谈上一次民主生活会、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。

五、不准以党组织书记个人对照检查代替领导班子对照检查,或者以领导班子对照检查代替个人对照检查。

六、不准自我批评空发议论、回避矛盾,讲成绩多、谈问题少。

七、不准回避隐瞒巡视反馈问题、谈话函询等情况,接受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情况,个人、家庭、亲属重大事项情况。

八、不准以工作问题代替思想问题,以集体问题代替个人问题,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。

九、不准只安排部分同志对发言同志开展批评。

十、不准以笼统性、原则性、无针对性的改进计划代替整改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