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。

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

欢迎光临南京市第十二初级中学! 今天是:
安全法制
当前所在位置:首页/ 德育园地 /安全法制
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3
作者:  点击次数:3396  更新时间:2016-05-10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
 

授课时间:2016.2.4

授课地点:阶梯教室

授课人:潘建国(原法制副校长)

讲课内容:普法及自我保护

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:普法及自我保护

潘建国(原二板桥派出所副所长、原法制副校长)

老师、同学们,你们好:
  今天,我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、义务和违法”“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。
  讲课之前,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,即未成年人”“少年”“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,根据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,也就是宣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,举个例子,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。少年,是指已满14周岁,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,按照实际上的规定,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,只是叫法不同而已。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、习惯性的称呼,既包括成年人,又包括未成年人,